東方科學園區大火之潛在問題與省思 / 葉照偉 消防設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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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科學園區大火之潛在問題與省思
葉照偉 消防設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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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台中市一把無情火延燒吞噬『衛爾康西餐廳』,活生生奪走六十四條寶貴人命;於是,在各相關政府部門檢討之餘,消防署正式成立,而消防法亦於同年七月十二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正式於同年八月十一日修訂公佈施行。
反觀『東方科學園區』之大火,起火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凌晨四時零一分,在延燒四十二小時又五十九分後始告撲滅,其中之潛在問題,實值得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省思及檢討,並研擬相關對策與預防措施。相關說明如后:
壹、政府政策及社會態樣
一、政策無法落實,制度形同虛設
衛爾康事件後,消防署成立之最大用意乃在使警、消分離,讓專業得以有效運行;而消防法之修訂,除將以往不足之處或不合時宜之法條予以修正,以配合時代、
環境變遷及彌補產業、科技發達所帶來之火災危險性轉變;其中最大變革之處,乃在於『專技人員』之建立(消防法第八條),而該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
士』之行使業務及職責所在則明列於消防法第九條。依法,消防設備師之業務及職責為消防安全設備暨相關系統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而消防設備士則負責該
等設備之裝置及檢修,按此立法原意,理當能使消防層次更為提昇、民眾安全更有保障,唯支持該項條文之約束、保障法(消防設備師、士管理辦法)卻遲遲無法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致消防相關公會無法成立;加上既有技師及技術士均可暫行代理消防設備師、士行使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權,也因此,該項制度在權利無法保
障、定位無法明確之困境下,已在潰堤邊緣,形同虛設。而這些受過專業考試檢定及受過專業訓練之消防設備專技人員,亦從滿懷壯志演變到信心全無,實因政策無
法有效落實之故使然。
依消防法之設計機制,建築物內之消防安全設備若能由專業之消防設備師運用其專業知識設計適用之消防系統設備,並進而對消防工程之裝置進行品質嚴格監造
控管,俟消防設備完工後,再行搭配檢修申報制度(消防法第九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對各建築物內之消防安全設備作安全體檢暨把關工作,相信必能相得
益彰,並大幅提昇消防安全設備之有效率與勘用率。是以,盼政府及立法機關能大力推動相關法律之制定,並儘速通過施行,讓預防工作得以徹底落實,免於搶救之
疲於奔命。
二、敷衍心態普遍,危機意識薄弱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其最大之用意與目的乃在『備而不用,用則有效』;然一般民眾往往認為該等設備之投資報酬率極低,而不願花費設置及用心維護,更視檢修
申報工作為擾人之事,於是敷衍、逃避、抗拒之心態油然而生;殊不知,若該消防安全設備能於火災初期即時發揮效用,甚至將火災適時撲滅,則無形中所拯救之人命及減
少之財物損失,將是難以估計。
再者,部分民眾之危機意識相當薄弱,總認為諸如火災等倒楣之事不會降臨在自己身上,故能省則省、能偷則偷、能拖則拖、能避則避之想法,至今仍普遍存在。另外,亦有人認為消防安全設備非屬『生財、賺錢設備』,故常有多設置等於多浪費之錯誤觀念,卻從沒想過,若火災沒能適時撲滅,導致所有器具、生命、資產付之一炬,那麼,生財與不生財,又有何異?浪費與不浪費,又怎相比?
貳、消防安全設備之簡介
一、 消防安全設備之分類
消防安全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之規定可區分為五大類別,分別如下:
(一)滅火設備:
係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如自動撒水設備、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
(二)警報設備:
係指感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如火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機、火警受信總機…等。
(三)避難逃生設備:
係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如緩降機、救助袋、避難梯…等。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係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如排煙設備、連結送水管…等。
(五)其它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簡言之,當火災不幸發生時,若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消防安全設備能有效動作,則其動作或使用流程與相關效用為:火災初期時,當『警報設備』感測到火災之發生,透過架構之系統以警鈴聲或廣播系統告知區域內人員,以採取滅火之手段或儘速避難逃生;此時,『滅火設備』中須人為操作之器具(如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被從事滅火者所使用;另不須人為操作之自動滅火設備(如自動撒水設備)則開始自動撒水滅火;此時,火場可能因斷電而導致現場一片漆黑,故人員需藉由『避難逃生設備』中相關指示逃生路徑之指標或燈具(如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標示燈)來引導人員往安全方向疏散及避難;而當避難途徑不足或遭阻礙時,則此時『避難逃生設備』中之避難器具(如緩降機、救助袋)則提供人員緊急之避難方式及工具。另外,當消防隊趕抵火場時,為使救災滅火工作得以順遂,則需使用『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因此,上述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實可稱為『自主性防護措施暨自救制度』。
二、自動撒水設備之探討
在所有的消防安全設備中,可依操作方式區分為『手動』及『自動』二大模式。其中凡須藉由人為操作方能動作者,為『手動』模式;反之,則劃歸為『自動』模式。而自動撒水設備顧名思義,其歸類當屬『自動』模式。該項設備之構造及動作原理相當簡單,但因能於火災初期自動撒水滅火,故除場所特殊禁用外(如電氣室、變電所有導電之虞),其滅火效能相當卓越與顯著,且於國外廣被使用。
大體而言,一般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大多採用『密閉濕式撒水系統』,其特性為撒水頭一旦破裂即行撒水;而該設備之主架構係利用固定管路作為水之流動通路,並依欲防護之區域、隔間與範圍截取適當間距設置開口,再以『撒水頭』加以套封即成;而撒水設備之所以能『自動撒水』,其關鍵乃在於『撒水頭』之構造;一般『撒水頭』之動作原理均屬於『先破壞、後撒水』;而依其破壞方式則大體可分為二種,一種為『酒精玻璃柱破裂式』,其原理乃利用充滿酒精之玻璃柱作為撒水頭之前端阻水元件,當其受外力作用致使玻璃柱破裂或因溫度上昇(如火災)導致玻璃柱內之酒精因熱膨脹效果而將玻璃柱撐破,此時,水自然得以由該開口放流而出,達到滅火之功效。而撒水頭之另一種型式,則為『熱熔金屬式』,其原理乃是利用可熔性金屬封住撒水頭前端作為阻水元件,當火災溫度上昇達該金屬之熔點時,則將行熔化,終至脫落,致使開口暢通、水流湧出。
由此可知,上述撒水頭之構造均屬『先破壞、後撒水』之設計,且其特性為『破裂至何處,撒水至何處』;因此,若在水源狀態充足之情況下,則水將由撒水頭處源源不斷、持續放出。
三、自動撒水設備失效之原因探討
依『自動撒水設備』之構造及動作原理來看,應無『失效』之可能性存在,又為何『東方科學園區』之自動撒水設備未適時發揮功效?在火災之鑑定與調查報告尚未終結公佈之前,所有的論點均僅有參考價值;基於此一原則,筆者僅就個人從事消防工作之所學、所見經驗,供予參考。
(一) 維護保養不力、水源供給中斷
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供給,一般均由設置於建築物底層之『消防泵浦』將水加壓後送出;若依現行法規(『東方科學園區』按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適用舊法規範),當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時,則另應於建築物之中間樓層部份,加設『中繼泵浦』以解決、彌補高度過高致水壓不足而無法將水送達目的樓層之問題發生。是以,該類加壓送水設備若因維護不力、保養不善,甚或將其關閉,則滅火之水將無從送出,自動撒水設備自然失效。
(二) 工程品質低劣、撒水頭遭堵塞
如之前所言,撒水頭一經破裂或損壞,則水將行放流;同理,若撒水頭因施工品質不良,則將造成密合度不佳至漏水現象百出,因此部分不肖施工、安裝人員為求工程能順利完驗收款且在無專業之消防設備師監造控管品質下,常會以填塞物阻填於撒水頭內部以根絕漏水現象,然此舉將導致撒水頭雖因受熱破裂(動作),而水卻仍
舊無法放出之嚴重問題。
另從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觀點而言,因撒水頭之裝設位置下方大多已放置物品、傢俱或他項器具,故於檢測時,不可能將撒水頭破壞,查看有否堵塞或能否放水,因此,僅能依檢測基準之規定由『末端查驗管』測試有否水流及壓力是否足夠。但坦言之,該種測試實在無法得知撒水頭有否遭受堵塞;故最根本之解決之道,仍應由工程
品質控管及嚴格監造著手。
(三)安全觀念不足、關閉進水閥門
部分民眾常深怕居家內之撒水頭遭小孩擲球或其它外力等因素將撒水頭擊破,故常視這些防範、遏止火災之撒水頭為『不定時炸彈』,而逕行將管道間之『自動警報逆止閥』(可視為進、止水閥之一種)關閉,如此一來,則水源將無法進入該樓層或該防護空間,導致自動撒水設備失效。換個角度比喻,該種情形就好比分散於各樓層之
水龍頭,當各樓之水龍頭打開後,若水源供給充足,則水必滾滾流出,但此時若某層樓之水龍頭遭關閉或未打開,則當然該樓之水龍頭無水放出。
參、消防(防火)設施之缺漏與問題探討
舉凡安全梯、安全門、防火樓板、防火牆等類似建築結構之物,因與前述之消防安全設備有本質與功能上之差異,故將其歸類區分為『消防(防火)設施』。由此次『東方科學園區』之災例中,該類消防(防火)設
施亦明顯有不符規定之處,概述如下。
一、非法破壞防火區劃,阻隔屏障蕩然無存
防火區劃主要是利用具一定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條)將偌大空間予以區劃間隔,以降低火災延燒之範圍及速度。因此,若該防火區劃遭非法變更或拆除時,則將使阻緩延燒之屏障蕩然無存,火勢之延燒將四處蔓延。
二、安全梯間管理不善、用途功效認知錯誤
室內安全梯最主要之功能,乃在提供人員避難逃生之用;而安全梯之構造,雖以不燃材質建構而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九十七條),但若火災時,安全梯之防火門(安全門)未加以關閉,則安全梯將淪為濃煙、熱氣竄流之途徑及助長『煙囪效應』之發達,使火災愈演愈烈。
因此,設於安全梯之安全門應為經常保持關閉且免用鑰匙即可開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十六條);另外,梯間亦不可堆積物品,以免影響阻礙人員逃生避難。
然可悲的是,一般民眾對於防竊之觀念往往更勝於防火之決心;筆者曾於某高級住宅大樓發現其安全梯均不符規定,經過溝通與說明其可能造成之嚴重性後,該大樓之管委會仍堅持己見,認定安全梯屬不燃材質,故於火災時並不會引起延燒,反倒是宵小竊賊問題才是擔憂之問題重心,故仍堅持將安全門上鎖。此種觀念,豈不可悲?
其實,安全梯雖屬不燃材質,但於火場中,直接火焰(源)未必是延燒之主因與致命之殺手,其中還包括高溫、濃煙、有毒氣體等多項危因,均足以使人致命及擴大災情;試想,當供人員緊急避難之安全梯成為無法開啟之死巷時,至於其中,必死無疑。是以,正確之觀念不可只知一半,而對的事情亦不能只做一半。
肆、精進作法與建議事項
一、落實專技制度,正視問題根源
專技人員考試至今已達第五屆,錄取之消防設備師近七百餘員、消防設備士近二千五百餘員。平心而論,政府及立法機關應當是時候該擔起社會責任來積極協助推動消防工作,讓國人能免於火災之恐懼及降低火災之危害;然令人疑惑的是,區區一套『消防設備師(士)管理辦法』竟遲遲無法從立法院三讀通過,導致消防工作至今仍與消防法專技人員制度建立之前無多大差異,終歸一字:『亂』。
僅衷心期盼,政府相關單位、立法機關及社會大眾能正視此一問題並共同尋求解決之道。
二、重整危機意識,謹記災例教訓
每次的災例定有其啟示;惟國人之記憶,卻如同糟老頭般健忘。
記憶中,諸如『高雄大統百貨』、『台北梅林婚紗會館』、『台北亞洲大樓』、『台中衛爾康餐廳』及『台北圓山飯店』之大火,無情火神吞噬之人命與財產已如髮絲般稠密,而國人之悲慟與省思卻也如同禿髮一般,隨著時間之消逝而抹淡憂慮、忘卻感傷,而不復記憶。
災例,不該是新聞主角,輪番上演、每天都新;災例,應該只是歷史,鎖進記憶、烙記教訓。因此,如何從各個災例中學習經驗、記取教訓,並重整危機意識,相信應當是國人重要之課題。
三、預防應為根基,搶救只是手段
災害之預防、消防觀念之建立,坦言之,國人仍需努力;尤其,當經濟逐漸起飛、樓層漸漸上移,今日火災之危險度已與早期社會、環境結構不可相比。尤在台灣寸土寸金之環境造就下,高密度、高群居、高危險之居家、辦公、營業處所因而隨之成型且比比皆是;當該類場所發生災害時,搶救將極為不易且相當棘手,因此,預防之觀念與作法應儘速建立與徹底執行,方能有效降低災損及起災頻率。

葉照偉 / 消防設備師 撰于90,05,15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若有轉載請註明原作者)

【備註】
本篇文章曾獲下列報章雜誌刊載,筆者亦受『中天新聞』之邀接受專訪:
(一)聯合報
(二)經濟日報
(三)中鋼半月刊
(四)現代消防雜誌
(五)消防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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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很多觀念非常受用...好文章一篇!!